发改委取消药品限价 建立新的药价管理秩序

发布时间:2015-05-15 15:39
[摘要]:医保支付标准将依据实际市场交易价格、医保基金供给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来制定。

  中国这个药品“市场”可不同于国外的“市场”,一个时时处处受政府管制的“市场”不可能真正的形成市场经济,事关国民健康和生命安全,药品价格国家也不可能不管。况且药品政府不管了,这么多政府官员不是没事干了吗?

  中国的“药品市场”是由“用户市场”和“政府市场”两个市场构成的,而“用户市场”的主体是公立医疗机构(占80%的药品市场份额),国家出钱办的机构不还是“政府市场”吗?

  因此,国家发改委发文取消绝大部分药品零售价的行为在笔者看来,好似退一步要进几步的谋划,更严的药品价格监管还在后面呢。呵呵,这只是笔者的一种猜测,事实如何自己判断吧。

  5月13日,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在第27届中国医药产业高峰论坛上对发改委的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。他表示改革后并不意味着发改委不管了,“放后面还有管的意思在里面”,而且管得更多更细,笔者并无意在此讨论药价该不该管和为什么要管这么细,只是为大家梳理一下李镭副会长解读的下一步“管”的思路供各位参考。

  药价管的原则:

  放弃对大部分药品零售价管制,但对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招标和支付坚决不放,根据药品特性、市场状况和政府管理情况,未来对原政府定价药品实行分类管理,也即更细化的管理。变成四大类管理,具体如下:

  1、医保支付价管理:管2000种医保基金支付药品,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规则,包括程序、依据、方法等。

  2、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谈判机制形成价格:管市场竞争不充分200种药品,建立公开透明、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,多方包括医疗机构、医保经办机构、药品企业、相关协会、专家。这实际上是一个协商机制。这么多方参与谈判,药企应有思想准备,要有多次谈、反复谈及长期谈的准备,政府事务人力资源要跟得上。

  3、医保目录外药品的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,管特殊药品60种,包括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、国家统一采购预防免疫药品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避孕药具。

  4、国家最高零售价管理(同过去一样),管相关管制药品40种,包括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。

  建立新的药价管理秩序

  限价取消后,在强化医药费用的综合监管方面将建立新的管理秩序。由社保部和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(中国的这个有关部门太要命,什么部门都有可能是有关部门)共同制定医保对医院的支付标准,标准按计划将于2015年9月底前出台,过渡时期医保基金暂按限价政策支付。

  医保支付标准将依据实际市场交易价格、医保基金供给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来制定。同时形成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、强化医药费用控制、建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考核奖惩、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诊疗、公开医疗机构费用指标、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等管理机制。

  酝酿制定药品价格三大行为规则

  一是指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:公平、合法、诚信;

  二是保留过去合理合法的规则,如药品差比价规则;

  三是禁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
  健全药品价格监管体系

  建立跨部门综合信息平台,掌握真实交易价格。

  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监测,包括出厂(口岸)价格、实际购销价格等;此外,今后对两类药品价格即价格变动频繁幅度大、与国内外价格比价差异大的药品要及时研判,必要时开展成本专项调查。

  加强药品价格专项检查

  检查时间:半年。

  检查对象: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、疾病防控中心、血站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;检查重点在于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。

  检查内容:主要打击借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种违法行为,包括哄抬物价、相互串通操纵价格、先提价再打折、医院不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、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、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等。

  严格处罚:一旦违法,除进行处罚外,强调媒体监督以及列入价格诚信记录,并建议取消参与招标资格,两年内不得入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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